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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贾继成、陈爱花、贾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贾继成,陈爱花,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蓥华山路。法定代表人:李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贾继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延安路,现住什邡市方亭东顺城街。被执行人:陈爱花,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延安路,现住什邡市方亭东顺城街。被执行人:贾峰,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延安路,现住什邡市方亭东顺城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三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因三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继成、陈爱花、贾峰的银行存款24295.84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曾 令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