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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於见林与赵云祥、杭州宏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见林,赵云祥,杭州宏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318号原告:於见林。委托代理人:牛海红,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祥。被告:杭州宏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云祥。原告於见林诉被告赵云祥、杭州宏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邱洁健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於见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海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云祥、宏祥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於见林起诉称:2012年12月19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利率为月息1%,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12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陆续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剩余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4000元;二、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2880元(自2014年10月2日起按月息1%暂计算至2015年4月18日,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於见林为支持其诉请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赵云祥、杭州宏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核认为,被告赵云祥、杭州宏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於见林提交的借条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9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本金4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12月19日,利率为每月1%,共12个月,利息合计48000元。原告自认被告赵云祥分5次归还了300000元,即:于2013年4月14日归还100000元,于2013年10月19日归还100000元,于2014年2月12日归还40000元,于2014年7月20日归还20000元,于2014年10月1日归还40000元。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自认被告赵云祥已归还3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二被告在借条中对于利率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二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欠款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偿还的款项未明确约定本金、利息的清偿顺序,则依法推定利息优先清偿,经核算后,原告主张的金额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云祥、杭州宏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於见林归还借款158609.91元;二、被告赵云祥、杭州宏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於见林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2日起以158609.91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於见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3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19元,由原告於见林负担383元,被告赵云祥、杭州宏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736元。原告於见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赵云祥、杭州宏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经开支行;户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4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