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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曾毅文与陈维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毅文,陈维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827号原告曾毅文。委托代理人韦彦婷,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文栋,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维文。原告曾毅文与被告陈维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毅文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曾毅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毅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曾毅文已预交),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曾毅文负担。审 判 长  郭 轶人民陪审员  张有德人民陪审员  朱进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梅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