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曾毅文与陈维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毅文,陈维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827号原告曾毅文。委托代理人韦彦婷,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文栋,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维文。原告曾毅文与被告陈维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毅文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曾毅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毅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曾毅文已预交),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曾毅文负担。审 判 长 郭 轶人民陪审员 张有德人民陪审员 朱进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梅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