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与冉平、赵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赵敏,冉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易舒,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钟俊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敏。被告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敏、冉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杰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