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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与冉平、赵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赵敏,冉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易舒,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钟俊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敏。被告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敏、冉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朝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杰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