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黄勇诉孙建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孙建新,李美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471号申请执行人黄勇。被执行人孙建新。被执行人李美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勇与被执行人孙建新、李美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建新、李美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勇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执字第03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雪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