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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谭文进与谭学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进,谭学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谭文进。被告谭学品。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文进诉被告谭学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文进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谭学品已承诺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文进以被告谭学品已承诺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文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谭文进负担。审判员  向子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