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杜万立与李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万立,李惠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初字第417号原告:杜万立。被告:李惠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万立诉被告李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万立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万立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钟志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丁 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