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执字第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邹淑英与陈亚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淑英,陈亚杰,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655-1号申请执行人邹淑英,女。被执行人陈亚杰,女。被执行人侯杰,男。邹淑英与陈亚杰、侯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淑英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郭文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陈亚杰、侯杰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邹淑英人民币67704元的义务,但陈亚杰、侯杰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杰在泰来县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侯杰在泰来县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宝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陶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