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309号原告:赵某,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赵青计,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士远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