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00166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4年4月24日经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24日被抓获,12月28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9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于以华检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洁雁、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华容县注滋口镇盗窃作案3次,盗得两轮摩托车3辆,价值人民币90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4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与彭国、刘瑛(两人均已判刑)在华容县注滋口镇“朝天口”大堤上将被害人沈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精通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得款1300元,三人将赃款平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2、2004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与彭国在华容县注滋口镇“朝天口”大堤上将被害人周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国宝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得款1300元,二人将赃款平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3、2004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与彭国在华容县注滋口镇四门闸养猪场门口将被害人练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隆鑫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得款1200元,二人将赃款平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000元,并获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彭国、刘瑛的供述,被害人沈某、周某、练某的陈述,证人蔡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常口信息、辨认笔录、华容县价格认证中心华价认鉴字(2004)402号、(2005)04号、14号价格鉴证结论书、摩托车销售发票、本院(2005)华刑初字第45号、(2014)华刑初字第00139号刑事判决书、领条、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退还了部分赃款,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