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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青岛世纪智衡科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世纪智衡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守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世纪智衡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雯,山东太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世纪智衡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0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盛新国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温燕担任本案主审,与审判员杨传令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青岛世纪智衡科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雯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青岛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469元,由上诉人青岛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新国审 判 员  杨传令代理审判员  温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志虹书 记 员  王润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