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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姚玉贵与吴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贵,吴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46-1号申请执行人姚玉贵,男。被执行人吴光德,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东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光德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同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