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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终字第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与徐桂萍、扬州寰尔麦工程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桂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扬州寰尔麦工程车销售有限公司,吴业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桂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葛鹏,该行行长。原审被告扬州寰尔麦工程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工业园扬州高力国际汽车城A幢103号。法定代表人吴业昌,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吴业昌。上诉人徐桂萍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双商初字第0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催交后,其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晗审 判 员  秦集成代理审判员  莫俊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席典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