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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候永安与邵红善、姜振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安,邵红善,姜振芳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04号原告:侯永安,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泽库镇。委托代理人:王秋景,女,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泽库镇。被告:邵红善,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泽库镇。委托代理人:邵术强,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振芳,男,汉族,1960年3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侯家镇。原告侯永安诉被告邵红善、姜振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永安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邵红善、姜振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永安撤回对被告邵红善、姜振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侯永安负担。审判长 孙 鹏审判员 丁启学审判员 李俊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谭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