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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新胜与郭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胜,郭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643-1号原告黄新胜,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被告郭磊,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被告陕西省华阴市万众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164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郭磊驾驶的陕E×××××号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现被告郭磊已提供相应的担保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磊驾驶的陕E×××××号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冯欢欢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伍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