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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宋明精与刘小辉、刘兰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精,刘兰英,刘小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763号原告宋明精。被告刘兰英。被告刘小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宋明精与被告刘兰英、刘小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宋明精发出了《民商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原告宋明精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若逾期未交纳则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宋明精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王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严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