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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文忠与叶洪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文忠,叶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忠。被执行人叶洪清。申请执行人刘文忠与被执行人叶洪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巡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26日,刘文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洪清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5年6月1日,被执行人叶洪清除支付5000元外,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文忠赔偿款159160.5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2314.51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6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吾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