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催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镇江中大宝德散热器有限公司、成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中大宝德散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催字第40号申请人:镇江中大宝德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功。申请人镇江中大宝德散热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出具的号码为1030005123342775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50000元,收款人为镇江中大宝德散热器有限公司,帐号为10×××11)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镇江中大宝德散热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镇江中大宝德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云波审判员  宋庆平审判员  叶长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燕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镇江中大宝德散热器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出具的号码为1030005123342775,金额为150000元,收款人为镇江中大宝德散热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了(2015)台温催字第4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镇江中大宝德散热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