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邹必法与沃长江、徐秀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必法,沃长江,徐秀春,邢余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必法。委托代理人刘庭,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沃长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秀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余山。委托代理人王东,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邹必法因与被上诉人沃长江、徐秀春、邢余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耦民初字第0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邹必法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必法撤回上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必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上诉人邹必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霞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代理审判员 刘圣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万雅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