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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义坎与王启华、青岛奥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坎,王启华,青岛奥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李义坎,农民。被执行人王启华,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南泥村。申请执行人李义坎与被执行人王启华、青岛奥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