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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相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邗刑初字第00167号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相奇,打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相奇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佳、被告人相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相奇单独或伙同马某(已判决)至扬州市杭集镇龙王村、江阴市丽都城市花园等地,采用乘隙等手段盗窃作案5次,窃得被害人马某、张某、林某等人现金及摩托车、手机等物,所窃款物合计人民币13800元。案发后,被告人相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8月30日左右一天,被告人相奇在其暂住地扬州市杭集镇龙王村许庄组61号被害人马某家中,乘隙窃得被害人马某建设银行卡一张,从卡内盗取人民币500元。2、2014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相奇伙同马某至扬州市杭集镇阳光花苑小区5栋楼下,乘隙窃得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本田牌摩托车1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经估价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819元。案发后,被告人相奇及同案犯马某退出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张某。3、2014年9月20日左右一天,被告人相奇在其暂住地扬州市杭集镇龙王村许庄组61号被害人马某家中,乘隙窃得被害人马某钱包内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相奇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元,已发还被害人马某。4、2014年10月前后某日,被告人相奇在其暂住地扬州市杭集镇龙王村许庄组61号被害人马某家中,乘隙窃得被害人马某绿源牌电动车1辆,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5、2015年2月28日中午,被告人相奇在江苏省江阴市丽都城市花园104幢北5室被害人林某、杜某和宿舍,采用推门入室、乘隙等手段盗窃作案,乘隙窃��被害人林某苹果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5000元,窃得被害人杜某和现金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81元。案发后,所窃手机及赃款人民币60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林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被害人张某、林某、杜某和的陈述笔录,证人杨某、姜某、高某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出具的案件查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以及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相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相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相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0日。即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相��退赔人民币八百元,发还被害人马路彬;退赔人民币四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林克伟;退赔人民币一百元,发还被害人杜春和。(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