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么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董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么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么某某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