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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么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董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么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么某某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