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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海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夏晓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夏晓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465号原告青岛海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盛中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涛,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世强,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晓红,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1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96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