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余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余某,付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韩某某,男,1984年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金乡县卜集乡张桥村后桥东西街九巷某号。被告余某,男,1976年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来龙乡某某村。被告付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范集乡大某某村。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某号。负责人万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余某、付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赵宪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若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