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贺仁宏与史有国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仁宏,史有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7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仁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有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贺仁宏因与史有国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晖审 判 员 赵红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