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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贺仁宏与史有国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仁宏,史有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7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仁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有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贺仁宏因与史有国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晖审 判 员  赵红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