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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湛江市麻章区建设局与潘爱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建设局,潘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杨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春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司法所所长。被执行人:潘爱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湛麻法湖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潘爱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潘爱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是返还拆迁安置费1600766元、受理费192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650元,共计1643622元。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5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潘爱军在银行的存款882842.61元。经核算,本案尚欠执行标的为760779.39元。经查,湛江市麻章区建设局于2015年3月20日与潘爱军家庭全体成员签订了一份《拆迁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补偿给潘爱军全家拆迁安置款1600766元。现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提取被执行人潘爱军在这笔1600766元的补偿款中应得继承款份额为1333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潘爱军在湛江市麻章区建设局尚未支取的麻章镇后北村364㎡的土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款1333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其碧审判员 :程丰峰审判员 : 熊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