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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向阳与张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阳,张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730号原告向阳。委托代理人温学范,青岛市市南德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娴。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阳与被告张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