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向阳与张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阳,张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730号原告向阳。委托代理人温学范,青岛市市南德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娴。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阳与被告张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