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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汉林涂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农恳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景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汉林涂料有限公司,黑龙江农恳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景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吉林省汉林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世勇,经理。被告黑龙江农恳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磊,经理。被告李景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吉林省汉林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农恳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景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黑龙江农恳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不够具体明确,经告知原告后,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够具体明确,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汉林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75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晓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泽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