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二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贾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199号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晓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秀岩,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丹,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邱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