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肖凤英与巫亚敏、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凤英,巫亚敏,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77-1号原告:肖凤英,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巫亚敏,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巫亚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凤英诉被告巫亚敏、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凤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巫亚敏、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巫亚敏、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