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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何志军与孙国雄民间贷款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军,孙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何志军,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孙国雄,男,汉族,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国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5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国雄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国雄于2015年3月辞职。经查询被执行人孙国雄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何志军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通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志雄执行员  高世俊执行员  孔维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