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何志军与孙国雄民间贷款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军,孙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何志军,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孙国雄,男,汉族,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国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5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国雄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国雄于2015年3月辞职。经查询被执行人孙国雄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何志军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通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志雄执行员 高世俊执行员 孔维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