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学军与张学军、陈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学军,陈英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936号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关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学军。被告陈英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军、陈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苏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