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808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被告张某乙,男,汉族。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前,原告曾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不符合离婚案件起诉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张某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民革审 判 员  拜立涛代理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曾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