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沈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981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告谢某某。原告沈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3年初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于2014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25日举行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且性格有差异,婚后虽然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从未有过夫妻生活,无法培养出夫妻感情,为此双方自2014年9月起开始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沈某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等证据材料。被告谢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4年5月24日登��结婚,次日举行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因夫妻生活不和谐等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并自2014年9月起分居。2015年4月,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在夫妻生活沟通方面有所不畅,但尚无证据表明已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当然,被告在经过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消极回避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既不利于解决矛盾,亦属于不尊重法律的表现,在此予以批评。在今后的生活中,希望原、被告能够加强沟通交流,积极化解双方之间存在的矛盾,通过双方的努力,夫妻还是可以和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沈某要求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朱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