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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固团与戚清明相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固团,戚清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固团,男,1965年11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桑新安,鲁山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清明,男,1966年3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郭长恩,鲁山县露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固团因与被上诉人戚清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因陈固团与戚清明于2015年6月1日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以达成和解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戚清明申请撤回原审起诉,陈固团申请撤回上诉,另双方书面明确表示知道并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经审查,本院认为二人的撤诉申请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4)鲁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戚清明撤回原审起诉;三、准许陈固团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戚清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固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崔志刚审判员  李新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