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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与徐建忠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徐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83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1839号申请人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仇朝东,主任。被执行人徐建忠,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诉被执行人徐建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关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4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金献忠审判员李永林审判员沈燕明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蔡明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金献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明华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