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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张绍海、丁长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海,丁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776号申请���行人张绍海。被执行人丁长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丁长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丁长军银行存款32万元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