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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绍兴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海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海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749号原告绍兴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铁军。被告吕海昌。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海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裘彬彬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寿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