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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立民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美新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翟广娟,董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晶,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广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美新,住隆化县。上诉人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欠款纠纷,不是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二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隆化县法院无权受理此案,应将此案移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无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隆化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当,上诉人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刘连起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