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立民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美新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翟广娟,董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晶,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广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美新,住隆化县。上诉人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欠款纠纷,不是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二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隆化县法院无权受理此案,应将此案移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无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隆化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当,上诉人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刘连起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