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卫军校与阳城县华强肉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军校,阳城县华强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反诉被告)卫军校。被告(反诉原告)阳城县华强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青,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新爱,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陈全胜,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军校诉被告阳城县华强肉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被告阳城县华强肉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卫军校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卫军校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军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卫军校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红审 判 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侯素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