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徐宏奎与孙瑞芬、肖国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宏奎,孙瑞芬,肖国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602号申请执行人徐宏奎,居民。被执行人孙瑞芬,居民。被执行人肖国前,公务员。委托代理人董秀,盐城市盐都区潘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徐宏奎与被执行人孙瑞芬、肖国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潘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肖国前于2015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徐宏奎人民币123280元,执行费1720元由被执行人肖国前承担。二、如被执行人肖国前不能按约还款,则申请执行人徐宏奎有权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潘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翀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