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8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大章与张少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章,张少如,北京中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284号原告李大章,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张少如,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中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和平家园5号楼1层08号。法定代表人桑常青,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章诉被告张少如、北京中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章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章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大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 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