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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高强与赵明超、董芝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汪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沈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沈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汪某某、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应尽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某某、赵某某的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战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畅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