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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洪选与姬富安、兰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选,姬富安,兰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907号原告:马洪选,男,生于1961年11月16日,回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姬富安,男,生于1964年8月,回族,住镇平县。被告:兰书玲,女,生于1964年4月,回族,住址同上。原告马洪选与被告姬富安、兰书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洪选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洪选负担。审判员  唐书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