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诉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起诉人贺家凤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诉初字第99号起诉人贺家凤,男,194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起诉人贺家凤以江苏省司法厅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贺家凤诉称,起诉人1961年7月毕业于江苏省宜兴农业学校,同年8月分配到江苏省溧阳县竹箦农场工作。后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在全省狱警科技人员中开展“职称评定”工作,但江苏省溧阳县竹箦农场却以不当理由剥夺起诉人参加“职称评定”工作,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于2013年2月18日向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提请行政复议,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答复称:“起诉人所反映的职称评定问题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起诉人不服,于2014年9月10日向江苏省司法厅提请行政复议。江苏省司法厅收到起诉人材料至今一直未予处理。请求法院保护公民申请行政复议权利,让江苏省司法厅给起诉人一个答复。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本案中,起诉人贺家凤因职称评定问题向省监狱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因职称评定属人事管理问题,根据上述规定,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其次,即使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向起诉人作出《关于镇江监狱退休干部贺家凤同志来信的答复》视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无权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的期限最长为90日。根据上述规定,起诉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江苏省司法厅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江苏省司法厅于2014年9月11日收到,但直到2015年5月15日起诉人才向本院邮寄起诉状,因此,即使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综上,起诉人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贺家凤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韦 韬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