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孙俊义与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产分公司(原长春长房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俊义,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产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孙俊义,男,汉族,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产分公司(原长春长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俊义与被执行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产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宽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