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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赵宏奎与胡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奎,胡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18号原告赵宏奎,男,汉族,1990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胡聪亮,男,汉族,1983年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赵宏奎诉被告胡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14日受理后,原告赵宏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宏奎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赵宏奎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全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