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赵宏奎与胡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奎,胡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18号原告赵宏奎,男,汉族,1990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胡聪亮,男,汉族,1983年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赵宏奎诉被告胡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14日受理后,原告赵宏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宏奎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赵宏奎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全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