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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北京畅享悠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中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畅享悠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中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54号原告北京畅享悠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顺通路李桥段68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童继业。委托代理人杨俊利,北京市国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4号楼30楼。法定代表人李越梨。委托代理人熊敏辉,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伊子,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畅享悠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中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7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受理费635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    啸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丹  云书记员 谢世豪(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