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行执申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枞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某、金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行执申字第00013-1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周某,男,1972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金某,女,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周某、金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枞征决(2014)03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0630元,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枞征决(2014)03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侯审 判 员 姚朴素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章胜莲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