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波珍申请宣告石国忠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波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磐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杨波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录,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杨波珍要求宣告石国忠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波珍以石国忠于2009年8月14日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查找仍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4年为由,申请宣告石国忠死亡。经查,石国忠,男,1947年9月2日生,汉族,工人,住磐石市烟筒山镇北安街北安委二十三组,身份证号码:220223194709020610。与申请人杨波珍系夫妻关系。石国忠于2009年8月14日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查找仍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4年,上述事实有户口本复印件、磐石市烟筒山镇人民政府与磐石市烟筒山镇中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报警记录,证人李明兴、杨占林的出庭证言在案佐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石国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石国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石国忠自2009年8月14日至今下落不明,现已满4年,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石国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1年届满后,石国忠仍然下落不明,故石国忠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石国忠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自: